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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機房監控與安全防范
11.1一般規定
11.1.1電子信息系統機房應設置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及安全防范系統,各系統的設計應根據機房的等級,按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范工程技術規范》GB 50348和《智能建筑設計標準》GB/T 50314以及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11.1.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采用集散或分布式網絡結構。系統應易于擴展和維護,并應具備顯示、記錄、控制、報警、分析和提示功能。
11.1.3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安全防范系統可設置在同一個監控中心內,各系統供電電源應可靠,宜采用獨立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當采用集中不間斷電源系統電源供電時,應單獨回路配電。
11.2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
11.2.1環境和設備監控系統宜符合下列要求:
1監測和控制主機房和輔助區的空氣質量,應確保環境滿足電子信息設備的運行要求;
2主機房和輔助區內有可能發生水患的部位應設置漏水檢測和報警裝置;強制排水設備的運行狀態應納入監控系統;進入主機房的水管應分別加裝電動和手動閥門。
11·2·2機房專用空調、柴油發電機、不間斷電源系統等設備自身應配帶監控系統,監控的主要參數宜納入設備監控系統,通信協議應滿足設備監控系統的要求。
11·2·3 A級和B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主機的集中控制和管理宜采用KVM切換器系統。
11.3安全防范系統
11.3.1安全防范系統宜由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和出入口控制系統組成,各系統之間應具備聯動控制功能。
11.3.2緊急情況時,出人口控制系統應能接受相關系統的聯動控制而自動釋放電子鎖。
11.3.3室外安裝的安全防范系統設備應采取防雷電保護措施,電源線、信號線應采用屏蔽電纜,避雷裝置和電纜屏蔽層應接地,且接地電.阻不應大于10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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