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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信息系統機房設計規范
機房布線
10·0·1主機房、輔助區、支持區和行政管理區應根據功能要求劃分成若干工作區,工作區內信息點的數量應根據機房等級和用戶需求進行配置。
10.0.2承擔信息業務的傳輸介質應采用光纜或六類及以上等級的對絞電纜,傳輸介質各組成部分的等級應保持一致,并應采用冗余配置。
10·0.3當主機房內的機柜或機架成行排列或按功能區域劃分時,宜在主配線架和機柜或機架之間設置配線列頭柜。
10·0·4 A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宜采用電子配線設備對布線系統進行實時智能管理。
10.0.5電子信息系統機房存在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屏蔽布線系統、光纜布線系統或采取其他相應的防護措施:
1環境要求未達到本規范第5.2.2條和第5.2.3條的要求時;
2網絡有安全保密要求時;
3安裝場地不能滿足非屏蔽布線系統與其他系統管線或設備的間距要求時。
10.0.6敷設在隱蔽通風空間的纜線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按本規范附錄A的要求執行。
10.0.7機房布線系統與公用電信業務網絡互聯時,接口配線設備的端口數量和纜線的敷設路由應根據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等級,并在保證網絡出口安全的前提下確定。
10.0.8纜線采用線槽或橋架敷設時,線槽或橋架的高度不宜大于150mm,線槽或橋架的安裝位置應與建筑裝飾、電氣、空調、消防等協調一致。
10.0.9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的網絡布線系統設計,除應符合本規范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GB 50311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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