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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計算機機房建設標準
機房環境、電源及防雷接地應滿足《建筑與建筑群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CECS 72:97)的要求。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設備間內所有設備應有足夠的安裝空間,其中包括計算機主機,網絡連接設備等。
★設備間的地面面層材料應能防靜電。
★設備間至少提供離地板255CM高度的空間,門的高度應大于210CM,門寬應大干90CM,地板的平均荷載應大于5kN/m2。凡是安裝綜合布線硬件的地方,墻壁和天棚應涂阻燃漆。
★設備間應采用全封閉房間,防止有害氣體(如SO2、H2S、NH3、NO2等)侵入,并應有良好的防塵措施。
★設備間室溫應保持在10℃至25℃之間,相對溫度應保持60%至80%。
★設備間應安裝符合法規要求的消防系統,應使用防火防盜門,至少能耐火1小時的防火墻。
★機房內的塵埃要求低于0.5um;對于開機時機房內的噪音,在中央控制臺處測量時應小于70dB。
★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范圍為0.15—1000MHz時不大于120dB。機房內磁場干擾場不大于800A/m。
★計算機房內的照明要求在離地面0.8m處,照度不應低于200lx,其它房間的照明不應低于5lx,主要通道及有關房間可根據需要設置,但其照度要求是在離地面0.8m處不低于1lx。
★設備間應采用UPS不間斷電源,防止停電造成網絡通訊中斷。UPS電源應提供不低于2小時后備供電能力。UPS功率大小應根據網絡設備功率進行計算,并具有20-30%的余量。設備間電源設備應具有過壓過流保護功能,已防止對設備的不良影響和沖擊。
★防雷接地可單獨接地或同大樓共用接地體。接地要求每個配線柜都應單獨引線至接地體,保護地線的接地電阻值,單獨設置接地體時,不應大于2歐姆;采用同大樓共用接地體時,不應大于1歐姆。
機房建設所涉及系統
★機房裝修系統
★機房布線系統(網絡布線、電話布線、DDN、衛星線路等布線)
★機房屏蔽、防靜電系統(屏蔽網、防靜電地板等)
★機房防雷接地系統
★機房保安系統(防盜報警、監控、門禁)
★機房環境監控系統
★機房專業空調通風系統
★機房網絡設備放置色設備(機柜、機架等)
★機房照明及應急照明系統
★機房UPS配電系統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機房環境
1.機房空調
機房環境溫濕度:
溫度: 冬季:20±2℃ 夏季:23±2℃
溫度變化率≤5℃/h 相對濕度: 50%±5%
潔 凈 度: 符合標準ASHRAE52-76,粒度≥0.5mm,個數≤10000粒/dm
噪 聲: 關閉主設備的條件下,在工作人員正常辦公位置處測量不高于68dB(A).(GB)
機房單位面積的冷負荷為:257w/m2h
系統控制室單位時間換氣數:≥23次/h
數據中心機房單位時間換氣數:≥22次/h
2.防火
防火系統基于以下原則建設:
- 采用高靈敏度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采用環保型FM200氣體滅火系統;FM-200氣體火火系統保護區及存儲環境溫度為0~54℃,存儲壓力25kg/cm2
-本氣體滅火系統能以自動、機械手動和遠程啟動三種方式啟動;設有備用電源,操作時間為24小時。
-所有氣體滅火保護區的維護構件滿足一定的抗壓要求,其允許壓強差不低于1.2kPa。防護區的隔墻和門的耐火極限均不低于0.6h;吊頂的耐火極限不低于0.25h
-滅火系統在啟動前能自動檢測被保護區區是否有人員存在;
- 火災發生時,自動聲光報警,警示相應區域人員撤離。
防火動作原理:
當防護區火災發生,感煙探測器報警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閃燈、警鈴動作,提示工作人員撤離火災發生區域;當感煙探測器報警和感溫探測器同時報警時: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報警,防護區外閃燈、蜂鳴器動作,控制聯動系統切除非消防電源、關閉相應區域防火閥等聯動設備,同時啟動紅外探測系統;當紅外探測系統確認相應保護區無人員存在時,啟動氣體滅火系統進行滅火。
防火系統建設的標準和規范: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J16-8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 GB50116-98
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GB50174-93
3.門禁
系統選用系列感應卡式門禁設備,并具有聯機管理功能
4.防雷
滿足執行10/350us坡形,可防護雷電流150kA對建筑物的破壞。建筑物內部的計算機機房用電器可承受 10/350us 75kA的雷電流的沖擊[IEC1312的標準]。雷擊建設可滿足如下相關標準。
GB2887-89《計算機場地安全要求》
GB50174-93《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
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
GB50054-95《低壓配電設計規范》
GA173-1998《計算機信息系統防雷保安器》
GB3482-3483-83《電子設備雷擊試驗》
GB11032-89《交流無間隙避雷器》
郵電部《通訊產品入網檢定認證細則》
IEC1024-1∶1990《建筑防雷》
IE1312-1∶1995《雷電電磁脈沖的防護.通則》
ITU.TS.K20∶1990《電信交換設備耐過電壓和過電流能力》
ITU.TS.K21∶1998《用戶終端耐過電壓和過電流能力》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5.地板抬升系統
阻燃性: 60REI
抗靜電性: 105-109
隔 音: 大于32DB
集中承受力 2000-7000N
地板抬升高度 ≥350mm
分散承受力 15000-35000N/ m2
施工標準為: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GB6650-86)
6.漏水檢測系統
漏水檢測系統可提供24 X 7X365的實時檢測。
7.布線
布線系統在每個機架上提供結構化布線槽,為每個機架提供局域接入服務。機架布線槽有兩種規格:16端口或8端口。
綜合布線系統采用下走線方式布線。
偉伯數據中心綜合布線系統建設采用的標準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物結構化布線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結構化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范修訂本(CECS 72:9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物結構化布線標準:建筑與建筑群結構化布線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修訂本(CECS 89:97)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城市住宅區和辦公樓電話通信設施設計標準(YD/T2008-9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準:總配線架技術要求和試驗方法(YD/T694-93)
中華人民共和國通信行業標準:通信設計安裝抗震設計暫行規定(YD2003-92)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準:市內通信全塑電纜線路工程設計規范(YDJ9-90)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準:電信網光纖數字傳輸系統工程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定(YDJ44-89)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準:市內電話程控交換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暫行技術規定(YDJ50-88)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電部部標準:市內電話線路工程施工及驗收技術規范(試行)(YDJ38-85)
ISO/IEC 11801國際商用建筑物布線標準
EIA/TIA 568商用建筑物電信布線標準
EIA/TIA 569電信通路和空間商用建筑標準
EIA/TIA 570住宅和輕工業建筑布線標準
IEEE 802.3、IEEE 802.4、IEEE 802.5、IEEE 802.12
歐洲標準 EN 50167、EN 50168、EN 50169
8.機房接地系統
根據計算機系統的要求,提供的接地包括交流工作地、安全保護地及防雷保護地,計算機專用直流工作地,其接地電阻<1。機房的靜電電壓<1KV。鍍鋅鋼管、金屬軟管、金屬接線盒外殼等均進行了可靠接地。
機柜外殼、金屬管道及支架等均接地,中性線則只在變壓器處。
9.機架系統
采用19英寸標準機柜尺寸,機柜高度為42U,機柜深度為800mm,機柜采用全鋼材料,承重為600KG。
機柜提供可選的風扇單元,可支持冗余的六個風扇。可選走線槽,托隔板,線管理器。
10.監控系統
監控系統可對整個數據中心的工作空間進行監視。人員主要出入口及設備較為集中的房間(空調室,機房)設置固定式彩色CCD攝像,在走道等設置旋轉式彩色CCD攝像機。
存儲系統支持對圖像進行五個小時的記錄、存儲。
11.裝修
具體施工指標遵循如下相關國家標準:
《計算站場地技術要求》(GB2887-89)
《電子計算機機房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SJ/T30003-93)
《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3-91)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98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50057-94
《低壓配電設計規范》GB50054-95
《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GB9361
《處理保密信息的機房電磁屏蔽室的技術要求和測試方法》BMB3-1999
《通訊機房靜電防護通則》YD/T754-95
《環境電磁衛生標準》GB9175-88
《電磁輻射防護規定》GB8702-88
計算機機房建設標準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電力供應
1.強電系統
采用雙路強電引入,每個機架都通過配電柜引出單獨的供電線路到機架,每個機架可用電源功率≥5KVA。
2.UPS系統
機房UPS系統和備用柴油發電機系統共同提供IDC冗余電源。UPS 系統的建設容量為斷電后滿足以下系統用電15-30分鐘。
機房設備用電;應急照明;門禁系統用電;空調用電;消防系統用電。
3.備用柴油發電機系統
柴油發電機系統設計為N+1冗余備份系統,額定功率N≥IDC 各系統功率之和。設計儲油滿足油機系統運行時間≥8小時。
設計規范
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GB 50222一95)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J98一87)
鹵代烷121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J 110一87)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GB50116一98)
鹵代烷1301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63一92) 建筑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GBJ140一90)
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GB 50057一94) 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193一93)
水噴霧滅火系統設計規范(GB 50219一95)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
水利水電工程設計防火規范(SDJ 278一90)
電子計算機房設計規范(GB50174-93)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一87) 飛機庫設計防火規范(GB50284-98)
施工驗收規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166一92)氣體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63-97)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61-96) 泡沫滅火系統施工及驗收規范(GB 50281-98)
計算機機房建設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GB50174-93
(1993年2月17日 國家技術監督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聯合發布1993年9月1日實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第一章 總則
第1.0.1條 為了使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確保電子計算機系統穩定可靠運行及保障機房工作人員有良好的工作環境,做到技術先進、經濟合理、安全適用、確保質量,制定本規范。
第1.0.2條 本規范適用于陸地上新建、改建和擴建的主機房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140平方m的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設計。本規范不適用于工業控制用計算機機房和微型計算機機房。
第1.0.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除應執行本規范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規定。
第二章 機房位置及設備布置
第一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
第2.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多層建筑或高層建筑物內宜設于第二、三層。
第2.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位置選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源充足、電子比較穩定可靠,交通通訊方便,自然環境清潔;
二、遠離產生粉塵、油煙、有害氣體以及生產或貯存具有腐蝕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廠、倉庫、堆場等;
三、遠離強振源和強噪聲源;
四、避開強電磁場干擾。
第2.1.3條 當無法避開強電磁場干擾或為保障計算機系統信息安全,可采取有效的電磁屏蔽措施。
第二節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
第2.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組成應按計算機運行特點及設備具體要求確定,一般宜由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第三類輔助房間等組成。
第2.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根據計算機設備的外形尺寸布置確定。在計算機設備外形機柜尺寸不完全掌握的情況下,電子計算機機房的使用面積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面積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1.當計算機系統設備已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S (2.2.2-1)
式中A--計算機主機房使用面積(m2);
K--系數,取值為5~7;
S--計算機系統及輔助設備的投影面積(m2)。
2.當計算機系統的設備尚未選型時,可按下式計算:
A=KN (2.2.2-1)
式中K--單臺設備占用面積,可取4.5~5.5(m2v/臺);
N--計算機主機房內所有設備的總臺數。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二、基本工作間和第一類輔助房間面積的總和,宜等于或大于主機房面積的1.5倍。
三、上機準備室、外來用戶工作室、硬件及軟件人員辦公室等可按每人3.5m2~4m2計算。
第三節 設備布置
第2.3.1條 計算機設備宜采用分區布置,一般可分為主機區、存貯器區、數據輸入區、數據輸出區、通信區和監控制調度區等。具體劃分可根據系統配置及管理而定。
第2.3.2條 需要經常監視或操作的設備布置應便利操作。
第2.3.3條 產生塵埃及廢物的設備應遠離對塵埃敏感的設備,并宜集中布置在靠近機房的回風口處。
第2.3.4條 主機房內通道與設備間的距離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兩相對機柜正面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1.5m;
二、機柜側面(或不用面)距墻不應小于0.5m,當需要維修測試時,則距墻不應小于1.2m;
三、走道凈寬不應小于1.2m。
第三章 環境條件
第一節 溫、濕度及空氣含塵濃度
第3.1.1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內的溫、濕度必須滿足計算機設備的要求。
第3.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溫、濕度應滿足下列要求:
一、開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溫、濕度,應符合表3.1.2-1的規定。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表3.1.2-1 開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
級 別
項 目
A 級
B 級
夏 季
冬 季
全 年
溫 度
23 ±2 ℃
20±2
18-28℃
相對濕度
45%-65%
40%-70%
溫度變化率
<5℃h 并不得結露
<10℃/h 并不得結露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二、停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溫、濕度,應符合表3.1.2-2的規定機柜價格
表3.1.2-2 停機時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溫、濕度
項 目
A 級
B 級
溫 度
5-35℃
5-35℃
相對濕度
40%-70%
20%-80%
溫度變化率
<5℃/h并不得結露
<10℃/h并不得結露
計算機機房建設標準
第3.1.3條 開機時主機房的溫、濕度應執行A級,基本工作間可根據設備要求按A、B兩級執行,其它輔助房間應按工藝要求確定。
第3.1.4條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常用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應與主機房相同;
二、其它記錄介質庫的要求應按表3.1.4采用。
表3.1.4 記錄介質庫的溫、濕度
品 種
卡片
紙帶
磁 帶
磁 盤
長期保存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已記錄的
未記錄的
溫 度
5-40℃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18-28℃
0-40℃
18-28℃
0-40℃
相對濕度
30%-70%
40%-70%
20%-80%
20%-80%
磁場強度
計算機機房建設標準
<3,200A/m
<4,000A/m
<3,200A/m
<4,000A/m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第3.1.5條 主機房內的空氣含塵濃度,在表態條件下測試,每升空氣中大于或等于0.5μm的塵粒數,應少于18,000粒。
第二節 噪聲、電磁干擾、振動及靜電
第3.2.1條 主機房內的噪聲,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在主操作員位置測量應小于68dB(A)。
第3.2.2條 主機房內無線電干擾場強,在頻率為0.15~1,000MHz時,不應大于126dB。
第3.2.3條 主機房內磁場干擾環境場強不應大于800A/m。
第3.2.4條 在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主機房地板表面垂直及水平向的振動加速度值,不應大于500mm/s2。
第3.2.5條 主機房地面及工作臺面的靜電泄漏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3.2.6條 主機房內絕緣體的靜電電位不應大于1kV。
第四章 建筑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4.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建筑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機房的主體結構宜采用大開間大跨度的柱網,內隔墻宜具有一定的可變性。
第4.1.2條 主機房凈高,應按機柜高度和通風要求確定。宜為2.4~3.0m。
第4.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樓板荷載可按5.0~7.5kN m2設計。
第4.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沉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第4.1.5條 主機房中各類管線宜暗敷,當管線需穿樓層時,宜設計技術豎井。
第4.1.6條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 并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第4.1.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第4.1.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各門的尺寸均應保證設備運輸方面。
第二節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部門共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第4.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建筑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于1.5m。
第4.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員出入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應更衣換鞋。
第4.2.4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更衣換鞋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m2計算。
當無條件單獨設更衣換鞋間時,可將換鞋、更衣柜設于機房入口處。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4.3.2條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筑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第4.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于兩個,并宜設于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并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志。
第4.3.4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一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四節 室內裝飾
第4.4.1條 主機房室內裝飾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并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并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并應避免眩光。如為抹灰時應符合高級抹灰的要求。
二、應鋪設活動地板。活動地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要求。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要確定,宜為200~350mm。
三、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當活動地板下的空間為靜壓箱時,四壁及地面均應選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于清潔的飾面材料。
四、吊頂宜選用不起塵的吸聲材料,如吊頂以上及作為敷設管線用時,其四壁應抹灰,樓板底面應清理干凈;當吊頂以上空間為靜壓箱時,則頂部和四壁均應抹灰,并刷不易脫落的涂料,其管道的飾面,亦應選用不起塵的材料。
第4.4.2條 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室裝飾應選用不起塵、易清潔的材料。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裝飾材料可根據需要采取防靜電措施。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易除塵。
第4.4.3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內門、觀察窗、管線穿墻等的接縫處,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第4.4.4第 電子計算機機房室內色調應淡雅柔和。
第4.4.5條 當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設有外窗時,宜采用雙層金屬密閉窗,并避免陽光的直射。當采用鋁合金窗時,可采用單層密閉窗,但玻璃應為中空玻璃。
第4.4.6條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止給排水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第五節 噪聲及振動控制
第4.5.1條 主機房應遠離噪聲源。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消聲和隔聲措施。
第4.5.2條 主機房內不宜設置高噪聲的空調設備。當必須設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第4.5.3條 當第二類輔助房間內有強烈振動的設備時,設備及其通往主機房的管道,應采取隔振措施。
第五章 空氣調節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5.1.1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均應設置空氣調節系統。
第5.1.2條 當主機房和其它房間的空調參數不同時,宜分別設置空調系統。
第二節 熱濕負荷計算
第5.2.1條 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量應按產品的技術數據進行計算。
第5.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的熱濕負荷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計算機和其它設備的散熱;
二、建筑圍護結構的傳熱;
三、太陽輻射熱;
四、人體散熱、散濕;
五、照明裝置散熱;
六、新風負荷。
第三節 氣流組織
第5.3.1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空調系統的氣流組織,應根據設備對空調的要求、設備本身的冷卻方式、設備布置密度、設備發熱量以及房間溫濕度、室內風速、防塵、消聲等要求,并結合建筑條件綜合考慮。
第5.3.2條 氣流組織形式應按計算機系統的要求確定,當未提出明確要求時,可按表
表5.3.2 氣流組織、風口及送風溫差
氣流組織
下送上回
上送上回(或側回)
側送側回
送風口
1.帶可調多葉閥的格柵風口
2.條形風口(帶有條形風口的活動地板)
3.孔板
1.散流器
2.帶擴散板風口
3.孔板
4.百葉風口
5.格柵風口
1.百葉風口
2.格柵風口
回風口
1.格柵風口
2.百葉風口
3.網板風口
4.其它風口
送風溫差
4-6℃
送風溫度應高于
室內空氣露點溫度
4-6℃
6-8℃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5.3.2選用。對設備布置密度大、設備發熱量大的主機房宜采用活動地板下送上回方式。
第5.3.3條 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時,出口風速不應大于3m/s,送風氣流不應直對工作人員。
第四節 系統設計
第5.4.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要求空調的房間宜集中布置;室內溫、濕度要求相近的房間,宜相鄰布置。
第5.4.2條 主機房不宜設采暖散熱器。如設散熱器必須采取嚴格的防漏措施。
第5.4.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風管及其它管道的保溫和消聲材料及其粘結劑,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冷表面需作隔氣保溫處理。采用活動地板下送風方式時,樓板應采取保溫措施。
第5.4.4條 風管不宜穿過防火墻和變形縫。如必須穿過時,應在穿過防火墻處設防火閾;穿過變形縫處,應在兩側設防火閥。防火閾應既可手動又能自控。穿過防火墻、變形縫的風管兩側各2m范圍內的風管保溫材料,必須采用非燃燒材料。
第5.4.5條 空調系統應設消聲裝置。
第5.4.6條 主機房必須維持一定的正壓。主機房與其它房間、走廊間的壓差不應小于4.9Pa,與室外靜壓差不應小于9.8Pa。
第5.4.7條 空調系統的新風量應取下列三種中的最大值:
一、室內總送風量的5%;
二、按工作人員每人40m3/h;
三、維持室內正壓所需風量。
第5.4.8條 主機房的空調送風系統,應設初效、中效兩級空氣過濾器,中效空氣過濾器計數效率應大于80%,未級過濾裝置宜設在正壓端或送風口。
第5.4.9條 主機房在冬季需送冷風時,可取室外新風作冷源。
第5.4.10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氣調節控制裝置應滿足電子計算機系統對溫度、濕度以及塵對正壓的要求。
第五節 設備選擇
第5.5.1條 空調設備的選用應符合運行可靠、經濟和節能的原則。
第5.5.2條 空調系統和設備選擇應根據計算機類型、機房面積、發熱量及對溫、濕度和空氣含塵濃度的要求綜合考慮。
第5.5.3條 空調冷凍設備宜采用帶風冷冷凝器的空調機。當采用水冷機組時,對冷卻水系統冬季應采取防凍措施。
第5.5.4條 空調和制冷設備宜選用高效、低噪聲、低振動的設備。
第5.5.5條 空調制冷設備的制冷能力,應留有15%-20%的余量。
第5.5.6條 當計算機系統需長期連續運行時,空調系統應有備用裝置。
第六章 電氣技術
第一節 供機房配電
第6.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用電負荷等級及供電要求慶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6.1.2條 電子計算機供電電源質量根據電子計算機的性能、用途和運行方式(是否聯網)等情況,可劃分為A、B、C三級(見表6.1.2)。
表6.1.2 供電電源質量分級
項目
A
B
C
穩態電壓偏移范圍(%)
±2
±5
+7
-13
穩態頻率偏移范圍(Hz)
±0.2
±0.5
±1
電壓波形畸變率
(%)
3-5
5-8
8-10
允許斷電持續時間(ms)
0-4
4-200
200-1,500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第6.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供配電系統應考慮計算機系統有擴散、升級等可能性,并應預留備用容量。
第6.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由專用電力變壓器供電。
第6.1.5條 機房內其它電力負荷不得由計算機主機電源和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主機房內宜設置專用動力配電箱。
第6.1.6條 當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具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采用交流不間斷電源系統供電。
一、對供電可靠性要求較高,采用備用電源自動投入方式或柴油發電機組應急自啟動方式等仍不能滿足要求時:
二、一般穩壓穩頻設備不能滿足要求時;
三、需要保證順序斷電安全停機時;
四、電子計算機系統實時控制時;
五、電子計算機系統聯網運行時。
第6.1.7條 當采用表態交流不間斷電源設備時,應按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范》和現行有關行業標準規定的要求,采取限制諧波分量措施。
第6.1.8條 當城市電網電源質量不能滿足電子計算機供電要求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采用相應的電源質量改善措施和隔離防護措施。
第6.1.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低壓配電系統應采用頻率50Hz、電壓220/380VTN-S或TN-C-S系統。
電子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應按設備的要求確定。
第6.1.10條 單相負荷應均勻地分配在三相線路上,并應使三相負荷不平衡度小于20%。
第6.1.11條 電子計算機電源設備應靠近主機房設備。
第6.1.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進線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采取防雷措施。電子計算機機房電源應采用地下電纜進線。當不得不采用架空進線時,在低壓架空電源進線處或專用電力變壓器低壓配電母線處,應裝設低壓避雷器。
第6.1.13條 主機房內應分別設置維修和測試用電源插座,兩者應有明顯區別標志。測試用電源插座應由計算機主機電源系統供電。其它房間內應適當設置維修用電源插座。
第6.1.14條 主機房內活動地板下部的低壓配電線路宜采用銅芯屏蔽導線或銅芯屏蔽電纜。
第6.1.15條 活動地板下部的電源線應盡可能遠離計算機信號線,并避免并排敷設.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相應的屏蔽措施。
第二節 照明
第6.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的照度標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主機房的平均照度可按200、300、500lx取值;
二、基本工作間、第一類輔助房間的平均照度可按100、150、200lx取值。
三、第二、三類輔助房間應按現行照明設計標準的規定取值。
第6.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度標準的取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間歇運行的機房取低值;
二、持續運行的機房取中值;
三、連續運行的機房取高值;
四、無窗建筑的機房取中值或高值。
第6.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眩光限制標準可按表6.2.3分為三級。
表6.2.3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限制等級
眩光程度
適用場所
Ⅰ
無眩光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
Ⅱ
有輕微眩光
第一類輔助房間
Ⅲ
有眩光感覺
第二、三類輔助房間
第6.2.4條 直接型燈具的遮光角不應小于表6.2.4的規定。
表6.2.4 直接型燈具最小遮光角
光源種類
光源平均亮度
ι(x103cd/m2)
眩光限制等級
遮光角
管狀熒光燈
ι<20
Ⅰ
20°
Ⅱ、Ⅲ
10°
透明玻璃白熾燈
ι>500
Ⅱ、Ⅲ
20°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第6.2.5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宜采用下列措施限制工作面上的反射眩光和作業面上的光幕反射。
一、使視覺作業不處在照明光源與眼睛形成的鏡面反射角上;
二、采用發光表面積大、亮度低、光擴散性能好的燈具;
三、視覺作業處家具和工作房間內應采用無光澤表面。
第6.2.6條 工作區內一般照明的均勻度(最低照度與平均照度之比)不宜小于0.7。非工作區的照度不宜低于工作區平均照度的1/5。
第6.2.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應設置備用照明,其照度宜為一般照明的1/10。備用照明宜為一般照明的一部分。
第6.2.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置疏散照明和安全出口標志燈,其照度不應低于0.51X。
第6.2.9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照明線路宜穿鋼管暗敷或在吊頂內穿鋼管明敷。
第6.2.10條 大面積照明場所的燈具宜分區、分段設置開關。
第6.2.11條 技術夾層內應設照明,采用單獨支路或專用配電箱(盤)供電。
第三節 靜電防護
第6.3.1條 基本工作間不用活動地板時,可鋪設導靜電地面,導靜電地面可采用導電膠與建筑地面粘牢,導靜電地面的體積電阻率均應為1.0×107 ~1.0×1010Ω?cm,其導電性能應長期穩定,且不易發塵。
第6.3.2條 主機房內采用的活動地板可由鋼、鋁或其它阻燃性材料制成。活動地板表面應是導靜電的,嚴禁暴露金屬部分。單元活動地板的系統電阻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6.3.3條 主機房內的工作臺面及坐椅墊套材料應是導靜電的,其體積電阻率應為1.0×107 ~1.0×1010Ω?cm。
第6.3.4條 主機房內的導體必須與大地作可靠的聯接,不得有對地絕緣的孤立導體。
第6.3.5條 導靜電地面、活動地板、工作臺面和坐椅墊套必須進行靜電接地。
第6.3.6條 靜電接地的連接線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和化學穩定性.導靜電地面和臺面采用導電膠與接地導體粘接時,其接觸面積不宜小于10cm2。
第6.3.7條 靜電接地可以經限流電阻及自己的連接線與接地裝置相連,限流電阻的阻值宜為1MΩ。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第四節 接地
第6.4.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接地裝置的設置應滿足人身的安全及電子計算機正常運行和系統設備的安全要求。
第6.4.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采用下列四種接地方式:
一、交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二、安全工作接地,接地電阻不應大于4Ω;
三、直流工作接地,接地電阻應按計算機系統具體要求確定;
四、防雷接地,應按現行國家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執行。
第6.4.3條 交流工作接地、安全保護接地、直流工作接地、防防雷接地等四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按其中最小值確定;若防雷接地單獨設置接地裝置時,其余三種接地宜共用一組接地裝置,其接地電阻不應大于其中最小值,并應按現行國標準《建筑防雷設計規范》要求采取防止反擊措施。
第6.4.4條 對直流工作接地有特殊要求需單獨設置接地裝置的電子計算機系統,其接地電阻值及與其它接地裝置的接地體之間的距離,應按計算機系統及有關規定的要求確定。
第6.4.5條 電子計算機系統的接地應采取單點接地并宜采取等電位措施。
第6.4.6條 當多個電子計算機系統共用一組接地裝置時,宜將各電子計算機系統分別采用接地線與接地體連接。
第七章 機房給水排水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7.1.1條 與主機房無關的給排水管道不得穿過主機房。
第7.1.2條 主機房內的設備需要用水時,其給排水干管應暗敷,引入支管宜暗裝。管道穿過主機房墻壁和樓板處,應設置套管,管道與套管之間應采取可靠的密封措施。
第7.1.3條 主機房內如設有地漏,地漏下應加設水封裝置,并有防止水封破壞的措施。
第7.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應采用難燃燒材料保溫。
第二節 系統和管材
第7.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根據設備、空調、生活、消防等對水質、水溫、水壓和水量的不同要求分別設置循環和直流給水系統。
第7.2.2條 循環冷卻水系統應按有關規范進行水質穩定計算,并采取有效的防蝕、防腐、防垢及殺菌措施。
第7.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的給排水管道必須有可靠的防滲漏措施,暗敷的給水管道宜用無縫鋼管,管道連接宜用焊接。
第7.2.4條 循環冷卻水管可采用工程塑料管或鍍鋅鋼管。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第八章 機房消防與安全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8.1.1條 電子計算機主機房、基本工作間應設二氧化碳或鹵代烷滅火系統,并應按現行有關規范的要求執行。
第8.1.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設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范》的規定。
第8.1.3條 報警系統和自動滅火系統應與空調、通風系統聯鎖。空調系統所采用的電加熱器,應設置無風斷電保護。
第8.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設計,除執行本章的規定外,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8.1.5條 電子計算機用于非常重要的場所或發生災害后造成非常嚴重損失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在工程設計中必須采取相應的技術措施。
第二節 消防設施
第8.2.1條 凡設置二氧化碳或鹵代烷固定滅火系統及火災探測器的電子計算機機房,其吊頂的上、下及活動地板下,均應設置探測器和噴嘴。
第8.2.2條 主機房宜采用感煙探測器。當設有固定滅火系統時,應采用感煙、感溫兩種探測器的組合。
第8.2.3條 當主機房內設置空調設備時,應受主機房內電源切斷開關的控制。機房內的電源切斷開關應靠近工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或主要出入口。
第三節 安全措施
第8.3.1條 主機房出口應設置向疏散方向開啟且能自動關閉的門。并應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從機房內打開。
第8.3.2條 凡設有鹵代烷滅火裝置的電子計算機機房,應配置專用的空氣呼吸器或氧氣呼吸器。
第8.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廢棄物應采用有防火蓋的金屬容器。
第8.3.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內存放記錄介質應采用金屬柜或其它能防火的容器。
第8.3.5條 根據主機房的重要性,可設警衛室或保安設施。
第8.3.6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應有防鼠、防蟲措施。
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
附錄一 名詞解釋
名詞解釋 附表1.1
本規范用名詞
解 釋
電子計算機機房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第一輔助房間、第二類輔助房間及第三類輔助房間的總稱
主機房
計算機主機、操作控制臺和主要外部設備(磁盤機、磁帶機、軟盤輸入機、激光打印機、寬行打印機、繪圖機、通信控制器、監視器等)的安裝場地
基本工作間
用于完成信息處理過程和必要的技術作業的處所。其中包括:終端室、數據錄入室、通信機室、已記錄磁介質庫、已記錄紙介質庫等
第一類輔助房間
直接為計算機硬件維修、軟件研究服務的處所。其中包括:硬件維修室、軟件分析修改室、儀器儀表室、備件庫、隨機資料室、未記錄磁介質庫、示記錄紙介質庫、硬件人員辦公室、軟件人員辦公室、上機準備室和外來用戶工作室等
第二類輔助房間
為保證電子計算機機房達到各項工藝環境要求所必需的各公用專業技術用房。其中包括:變壓器室、高低壓配電室、不間斷電源室、蓄電池室、發電機室、空調器室、滅火器材室和安全保衛控制室等
第三類輔助房間
用于生活、衛生等目的的輔助部分。包括:更衣室、休息室、緩沖間和盥洗室等。
表態條件
電子計算機機房空調系統處于正常運行狀態,電子計算機系統已安裝,室內沒有生產人員的情況
計算機系統停機條件下
主機房內空調系統和不間斷供電電源系統均在正常運行,而計算機系統不工作的狀態
附錄二 本規范用詞說明
為便于在執行本規范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表示很嚴格,非這樣做不可的:
正面詞采用“必須”;
反面詞采用“嚴禁”;
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應”;
么面詞采用“不應”或“不得”。
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采用“宜”或“可”;反面詞采用“不宜”。
二、條文中指定應按其它有關標準、規范執行時,寫法為“應符合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的規定”或“應按電子計算機機房設計規范要求(或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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